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章程修订说明及修订稿
根据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函〔2018〕78号)要求,对《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修订如下:
一、在协会的宗旨中增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
原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发挥行业代表、协调、服务、自律的作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服务,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信用建设,为提高城乡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实现工程造价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服务。
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修订为: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工程造价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及诉求;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执业行为,引导会员遵守职业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在推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持续发展中充分发挥本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在总则中增加党的建设有关内容
原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修订为: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修改后的协会《章程》下发给大家,请各位会员借此机会认真学习,进一步加深理解。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
2018年8月20日
附件: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
章 程
(2018年6月25日根据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ShanDong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Standard & Cost Association(LESC)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全省本行业从事工程标准造价管理及咨询、设计、施工工作的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工程造价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及诉求;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执业行为,引导会员遵守职业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在推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持续发展中充分发挥本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 4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工程标准造价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二)配合政府主管部门或接受其委托,在工程建设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专业人才培养、资格考核等方面开展工作,推动工程造价专业的发展;
(三)与省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开展友好往来和协作,并组织交流有关工程标准造价方面的经验;
(四)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有关工程建设标准、造价方面的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及信息交流;
(五)收集、分析国内外工程造价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等有关资料,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举办展览,搭建信息平台,开展咨询服务;
(六)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和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工作者的建议和意见;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为解决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纠纷提供鉴定意见;
(八)加强工程建设标准、造价行业的自律管理,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诚信机制,促进信用体系建设,表彰奖励行业优秀成果项目、企业和个人;
(九)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
团体会员以地方行业协会为单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和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有关单位;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技术研究、工程施工企业和相关大专院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和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有关单位;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技术研究、工程施工的单位和相关大专院校;
(五)各市及各有关部门成立的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协会;
(六)各兄弟学会、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
(三)会员收到入会批准通知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交纳会费,拖欠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不颁发会员证;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可优惠获取协会编辑的书刊资料等;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请求本协会对自己的业务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有权要求本协会对行业间出现的利益矛盾进行协调;
(六)有权要求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除应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协助本协会做好会员发展、服务、管理及催交会费等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的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届协会增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协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才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的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协会下设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工程造价管理专业委员会、工程造价咨询和造价人员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于2108年8月20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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