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公式“调好”综合单价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有一子目的工程量发生变化是很常见的。然而工程量变化后,是否调整、如何调整综合单价,一直都存在着争议,下面我们给你支招。
是否调整?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6.2条: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一句话概括为:量增价减,量减价增。那是不是每个工程子目一旦工程量变化超15%就要调整呢?结合《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实际执行应该是通过投标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的对比、根据两个价格的差别幅度的大小来决定。
如何调整?
① 标底价×(1+15%)>投标价>{标底价×(l-报价下浮率)×(l-15%)}时,无论工程量增减多少,均不调整综合单价;
② 投标价>标底价×(l+15%)时,工程量增加,则调低单价、按{标底价×(l+15%)}执行;工程量减少,不调整单价;
③ 投标价<{标底价×(l-报价下浮率)×(l-15%)}时,工程量增加时,适当调高单价,可按{标底价×(1-报价下浮率)×(l-15%)}调整;工程量减少,不调整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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