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13清单与2008清单实用技巧
第一讲 什么是清单计价
一、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区别
类 别 |
定额计价(贵州2004定额) |
清单计价(G50500-2013清单) |
定义 |
定额计价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产生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一直沿用至今,是传统的一种计价模式 |
清单计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产生于2003年,是以国家标准推行的计价模式。 |
定价理念不同 |
政府定价 |
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 |
计价依据不同 |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计价)定额》和《单位估价表》 |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企业定额》 |
费用内容不同 |
1.直接工程费(人材机)2.管理费3.利润4.措施项目费5.其他项目费6.规费7.税金 |
1.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人材机、管理费、利润)2.措施项目清单费3.其他项目清单费4.规费5.税金 |
单价形式不同 |
直接工程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
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 |
列项方式不同 |
只列定额项 |
既要列清单项、又要列定额项。 |
工程量计算不同 |
只计算定额量 |
既要计算清单量 还要计算定额量 |
编制步骤不同 |
读图 列项 算量 套价 计费(用软件就不必啦) |
读图 列项及列清单 计算清单工程量及定额工程量 针对清单组价(包含列清单项、列定额项、计算综合单价) 计费(用软件就不必啦) |
表格形式不同 |
封面 工程费用计算顺序表 直接工程费计算表 措施项目费计算表 其他项目费汇总表 主要材料价格表 |
封面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汇总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单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综合单价分析表 措施项目分析表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材料及设备价格表 |
二、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联系
· 无论定额计价还是清单计价,《贵州建设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始终是计价依据。不能理解为使用清单计价了就不要定额了,定额不能淡化,要加强。
· 清单量不可能产生任何费用,定额量产生的施工费用除以清单量就是清单的“综合单价”,其计算表达式为:
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费/清单工程量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平时用的少)
三、清单计价活动“八项活动”。
1) 工程量清单编制
2) 投标报价
3) 工程计量
4) 合同价款中期支付
5) 招标控制价
6) 合同价款约定
7) 合同价款调整
8)竣工结算支付
我们常见清单活动主要为
1)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中介或甲方)
2)投标报价(施工单位或中介)
3)竣工结算(施工单位或中介)
四、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原则及注意事项
·严格依据招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会议纪要)以及编制或发布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
·正确全面地使用行业和地方的计价定额(包括相关文件)或价格信息,对招标文件规定可使用的市场价格应有可靠依据;
·依据国家规范规定计算不参与竞争的措施费用、规费及税金;
·施工机械设备以及材料性能的选用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本着经济适用、先进高效的原则确定。
·编制控制价时计算的方式要一致,识图要准确,严格执行、准确理解工程量计算规范。
·计算工程量要做到不重不漏,善于总结经验,提高自我审核的能力。
·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的五个统一(即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
五、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常见的错误及应对措施
·清单子目列项漏项或冲向错误
·项目特征描述不全或者描述错误
·工程量计算不全出入较大
应对措施
·熟悉相关专业工程量清单项目,掌握相关的计算规则
·看懂图纸,复查工程量
·注重审核、防止漏算、避免重算、力求准确
第二讲 新清单条款强制执行部分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
【3.1.4】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等作为竞争性费用。
【解读】1、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畴,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还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2、考虑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与要求越来越高,新《规范》规定措施项目清单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目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此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
二)规费税金
【3.1.5】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等作为竞争性费用。
【解读】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税金是国家按照税务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要求纳税人缴纳的费用。规费和税金都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但其费用内容和计取标准都不是发承包人能自主确定的,更不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在工程造价计价时,规费和税金应按有关规定及标准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三)对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的规定
【6.1.4】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解读】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五要素的填写原则。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第三讲 新旧清单条款修正部分
新规范”里,对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做了精确的量化说明和修改补充,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量偏差
原清单规范里对工程量偏差的说明,只是给出了解决方式,但未明确给出调整的比例和计算过程,“新规范”给出了明确的计算说明:
13版清单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物价变化风险
13版清单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发生争议时,按第9.9.1~9.9.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
3)不可抗力风险
13版清单第9.11.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风险承担的强制性
新清单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率,规定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者额度。这从本质上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等的思想。
13版清单第3.4.1条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第一,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法律法规类风险。13版清单第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包含:1.法律法规的变化;2.省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位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第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1.工程变更;2.项目特征不符;3.工程量清单缺项。
第三,合同约定承发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1.工程量偏差;2.物价变化;3.不可抗力。
第四,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13版清单第3.4.4条规定: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有承包人全部承担。
5)新清单的可执行性更强
由此可见,新旧清单相比,新清单的可执行性更强
1、增强了与合同的契合度,需要造价管理与合同管理相统一;
2、明确了52条术语的概念,要求提高使用术语的精确度;
3、提高了合同各方面风险分担的强制性,要求发、承包双方明确各自的风险范围;
4、细化了措施项目清单编制和列项的规定,加大了工程造价管理复杂度;
5、改善了计量、计价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结算纠纷的处理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5)合同价款调整更加完善
新清单规定,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物价变化7.暂估价8.计日工9.现场签证10.不可抗力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2.误期赔偿13.索赔14.暂列金额15.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6)结算过程,优化清晰
不完全竣工结算概念,开创工程结算新纪元
13版清单第11.1.3条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文件后28天内予以符核,甲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并遵守以下规定:
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时,影子啊7天内在竣工阶段文件上签证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时,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7)责任划分更明确
2013新清单对原2008清单里诸多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
1、由于原08规范中对一些定义区分较为模糊,新清单中新增了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做了明确阐释。对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暂估材料及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等处理方式做了明确说明。
2、原08规范中对解决风险的方式的强制性不够,新清单里对计价风险的说明,由以前的适用性条文修改为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并且新增了对风险的补充说明: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3、由于原08规范中对招标控制价的错误未做复查说明,新清单新增了对招标控制价复查结果的更正说明: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5%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对低投标报价的适用性也改为了强制性条文执行。 诸多由适用性改为强制性的条文和新增的责任划分说明,都透露出随着计价的改革,清单规范对责任划分原则更加清晰明确,对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尽可能的明确,以减少后期出现的争议。这就要求我们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认真仔细的做好工作,尤其是可能引起争议的地方,避免错误的发生。
第四讲 新旧清单子目对比部分
总则 2013新清单在08清单的基础上进行了更细,更符合工程情况的修改,在清单子目部分也作出了相当大的改动,同时,在清单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方面也跟家人性化,新清单规定,在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和当地定额计算规则不同时,可以按照当地定额工程量规则计算清单工程量。在此通过个人在使用2013新清单工作中的一些发现,介绍一些个人认为改变比较大的地方:
一、土石方工程中新增余方弃置清单,土方外运应套取此项清单子目;以往在计算土方外运时,通常是包含在挖土方清单字母之内;而实际上在施工时,现场挖方部分有相当大一部分是需要现场回填的,老2008清单有回填方的清单子目,却没有外运的清单子目,所以在确定土方综合单价时往往出现争议。
二、新增孔桩分部,同时增加挖孔桩清单子目;在2008老清单中,挖孔桩土(石)的工作内容是包含在混凝土灌注桩以内,我们在计算时通常是按照习惯确定一个土石比进行计算;但是在实际施工中,土石比是经常会发生变化的,这样往往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因为土石比发生分歧,需要重新计算灌注桩的综合单价,增加了工作的负担。新清单子目这样区分后,就减少了这方面的纠纷问题了。
三、混凝土子目中,新增了模板制安的工作内容,也就是说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在混凝土分部,应考虑模板制安的工作项。在2008老清单中,混凝土部分只包含混凝土运输、浇筑、振捣的工作内容,不包含模板制作及安装工作,需要单独在措施项目中计算模板工程量或者补充模板清单。新清单的这一变革,就解决了我们单独去套取模板或者补充模板清单的问题。在新清单中,模板工程量也可按照平方计算,套取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子目。但是在贵州2004定额使用中,模板工程量计量单位基本是按照立方米计量,所以个人认为最好是把模板工作内容套在混凝土清单子目之中。
四、混凝土子目项目特征描述,统一为【1.混凝土种类2.混凝土强度等级】,取消了2008清单混凝土子目项目特征中的规格、高度、周长、厚度等。这也相应的在区分套项时节省了在计算混凝土部分区分规格的工作。如在老清单中,矩形柱的项目特征描述中就含了柱截面尺寸这一内容,如截面尺寸不一样时,清单子目需要单列。这样就会出现在一个工程中有十多种不同截面尺寸,我们就需要套取十多项矩形柱清单子目,相应的增加了工程量清单编制的难度和复杂度。而在新清单中取消这一项目特征划分以后,我们在编制时只需要按照定额习惯进行区分截面,如断面周长1.2米以内、1.8米以内、1.8米以外三种就可以了。
五、楼地面工程中,新增【垫层】、【找平层】子目项;在2008老清单中,楼地面垫层、找平层、结合层、面层通常是统一包含在楼地面面层子目当中,而我们在组价时,就算是同样的面层材料,只要是垫层不一样或者找平层有区别都需要单列清单子目。这样就形成了同样是600*600的地砖面层,我们在同一工程中,必须会有两个清单子目,反而不利于对工程计价的控制。
六、在技术措施中,新增大型机械进出场费、超高增加费、垂直运输费清单。2013新清单中,将措施项目分为两大类型,即组织措施以及技术措施。大型机械进出场费、超高增加费、垂直运输费此三大类工程,均按照技术措施的形式进行体现,同时在项目中进行性特征描述,按照定额要求计取综合单价及核价。在新清单中,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是按台次为计量单位,超高增加费、垂直运输费则是按照平方未计量单位的,这一点和贵州2004定额是相符合的。
(以上部分观点仅为个人观点,不作为强制性解释,如有不同,以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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