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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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函〔2016〕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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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12-21 16:47 |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8日 |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机构: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和《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15]2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质变更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大变更办理
企业申请以下变更事项的,申报的变更材料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或部门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1.企业重组、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重组、分立形式有以下三种:
(1)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变更。
(2)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改变企业所有制,以及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变更。
(3)企业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企业申请资质变更。
2.企业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组成一个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以下两种:
(1)企业吸收合并。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企业申请承继其中某一企业资质。
(2)企业新设合并。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新企业申请承继其中某一企业资质。
3.企业跨省变更。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
4.企业变更管理机构。企业申请由现省级或部门管理机构变更为另一省级或部门管理机构。
5.部门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和“注册资金及股东”。
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先将有关人员(如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到位。
变更事项涉及两个管理机构的,经企业原管理机构同意后,由现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二、其他变更办理
(一)省级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及股东、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为企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变更,由我部委托省级管理机构实施。
(二)部门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申请企业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为企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变更的,由我部委托部门管理机构实施。
三、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企业申请资质变更,需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www.mohurd.gov.cn)进行申报。
(二)企业应按照管理系统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并确保网上申报材料清晰、完整。
(三)企业在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后,打印由管理系统生成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信息采集表),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书面材料(书面材料要求详见附件)一并报送省级或部门管理机构。
申请重大变更事项的,还需打印并提交由管理系统生成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四)省级或部门管理机构受理后,应审核企业在管理系统上填报的网上材料和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在管理系统上进行审批。属于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将企业的申请书、审核表、信息采集表签字盖章后,连同企业书面材料一并报送我部。属于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事项,同时将审核表报送我部。
需要换发证书的,可由省级或部门管理机构统一到我部办理,或企业持省级或部门管理机构加盖公章的审核表复印件、采集表,自行到我部办理。
(五)申请重大变更事项的,我部审核合格后,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四、变更材料要求
除在管理系统上填报变更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外,还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提供书面材料。
五、其他要求
省级管理机构负责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事项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工作中有关问题请联系:
标准定额司:010-58933231
技术咨询:010-82326699,68331153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6年11月1 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工作的通知
一、申请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资质的变更事项,应当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申请书》;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7.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应提供企业分立或合并双方的股东会决议或企业改制重组的股东会决议(如国企改制重组还应当提交国企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
8.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应提供在工商部门备案的最新的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必须由工商部门出具,且出具时间应是申报日期前三个月内的;
9.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自有办公场所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办公场所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高级职称证书及相应的职称批准文件复印件;
11.除注册造价工程师外,其他造价专业人员身份证、相关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和相应的职称批准文件复印件;
12.人事存档证明复印件。应提供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代理合同或托管协议,以及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代理名单》,出具时间应为申报日期前三个月内的,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明复印件;
13.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应提供申报日期前三个月内的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缴纳社保的缴费发票、以及由社保中心出具并盖章认可的《企业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表》(应包括企业名称、人员名单、缴费基数、个人社保号(代码)等);
14.劳动合同复印件。应提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所提供的劳动合同应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劳动合同范本格式相符,真实、有效且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
二、申请跨省变更或变更管理机构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本附件第一款中第“1-6、8-14”项材料;
2.跨省变更或变更管理机构的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3.原省级或部门管理机构同意转出批复材料复印件;
4.现省级或部门管理机构同意转入批复材料复印件。
三、申请以下变更事项的,应当提交的书面资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仅所属部门管理机构的企业提供);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国企还应当提交国企相应的批复文件);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二)企业地址变更: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自有办公场所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办公场所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3.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三)注册资本金及股东变更: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仅所属部门管理机构的企业提供);
3.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应提供在工商部门备案的最新的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必须由工商部门出具,且出具时间应是申报日期前三个月内的;
4.股东中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5.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任职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五)技术负责人变更: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技术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高级职称证书及相应的职称批准文件、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六)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变更为企业统一信用代码):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四、其它要求
申报材料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必须清晰完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申报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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