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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0号令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6-17 16:49:13      点击:

鲁建标函〔2020〕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令”),激发造价咨询市场活力,促进企业发展,现将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许可工作

50号令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标准条件、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取消“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0%”的要求,降低资质所需人员数量,简化申报材料。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50号令,严格按照修改后的资质标准受理企业申请事项,不得增加附加条件。

(二)申报材料简化后,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增值税、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缴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进行承诺,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许可机关将对企业承诺事项调查核实。

(三)企业资质申请渠道、流程不变,申报事项材料要求、办事指南等可通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栏目(网址:http://zjt.shandong.gov.cn/col/col102820/index.html)查询。

二、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工作

50号令删去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和备案管理条款,不再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进一步打破地区市场准入壁垒。

(一)我省自50号令颁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含新设立、延续、变更事项),对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公司不再核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明”。

(二)2020年2月19日前取得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明”不再作为企业参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招投标的证明材料。

(三)企业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分公司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可不再按照《山东省工商局等十二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鲁工商企字〔2018〕164号)要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多证合一。

三、关于跨地区承接业务备案管理工作

根据50号令有关条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限制造价咨询企业异地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加强对跨省承接业务的备案管理。

(一)继续做好省外入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备案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实现备案信息共享,及时掌握企业的执业情况,依法依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省外入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关于贯彻建市〔2015〕140号文件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鲁建规范〔2016〕1号)要求,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填报基本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并到进入山东承揽业务的首站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证有关证照。验证通过后,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揽业务。

(三)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跨地区承接业务,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将50号令精神传达给相关企业,并按要求做好以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及时与我厅联系。联系人:李磊、王晓光,联系电话:0531-82083287、87087058。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