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办法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0〕1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28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实现规范化、流程化、信息化,保障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应以计价依据为基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且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由省、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机制,配备熟悉计价依据、有丰富造价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职专业人员,向社会公布工作程序和服务指南。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应由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程序认真办理,不得推诿、敷衍。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六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对省发布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一)计价政策、规范、规定;
(二)各专业工程定额;
(三)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及定额价目表;
(四)各类造价指数、指标类信息。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包括计价依据条文解释和计价依据适用解释。
(一)计价依据条文解释是指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概念、术语、编制原则等内容所做出的说明、释疑等相关工作。
(二)计价依据适用解释是指对具体工程造价计价活动适用计价依据异议的解释工作。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分为口头解释和书面解释。对于同一问题,同时进行过口头和书面解释的,以书面解释为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申请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并要求获得书面解释的申请人,应填报“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提供必要相关工程资料,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或直接提交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
申请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核。如相关内容完整,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释;如不完整,通知申请人补充说明,补充说明时间不计入解释时限。遇特殊复杂性问题时,可延期解释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和解释时间。
第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对申请解释的问题不能给予明确解释的,可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请示后予以解释,或在申请人提交的“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转交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办理。
市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对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做出解释后,申请人对解释有异议,要求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就同一问题再次解释的,市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在申请人提交的“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与已经出具的解释意见一同转交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办理。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做出解释后,应将解释意见同时抄送相关市建设工程造价机构。
第十三条 申请解释的问题,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计价依据中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应由建设工程造价机构直接进行解释。
对于工程设计特别复杂或特殊,计价依据中缺少明确规定,或争议涉及金额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应通过专家工作组审议后解释。
第十四条 专家工作组由建设工程造价机构负责组织,实行一事一议。专家工作组组成人员应从省级以上计价依据的主编、参编专家或山东省建设工程标准造价专家库中遴选。
第十五条 通过专家工作组审议解释时,流程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与争议内容,确定专家人选,组成专家工作组;
(二)根据工作任务内容,专家审议采取分头审议、专项调研、集体讨论协商等方式进行;
(三)审议结论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形成专家工作组意见。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申请,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解释:
(一)对申请解释的问题,有关计价依据表述清晰明确,无需进行解释的;
(二)已做出解释意见,且申请人未再提出新的说明的;
(三)计价依据主编单位已做出明确解释的。
第十七条生效法律文书已做出认定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不再对工程各方出具解释意见。司法机关书面征询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意见的,应予配合。
第十八条 计价依据解释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和记录,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存档并定期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对计价依据解释中的共性问题,可通过相关渠道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计价依据解释职责中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损害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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