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标准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0〕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全省建设工程标准造价领域科技创新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健全建设工程标准造价专家库制度,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标准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7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标准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建设工程标准造价领域科技创新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建设工程标准造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根据建设工程标准造价工作需要,适时优化。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按工程建设标准、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三个专业分类登记。省、市标准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中按相关专业要求选取专家,承担省、市标准造价管理机构委托的相关工作。市标准造价管理机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组建本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专家库。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积极、独立地开展相关工作;
(二)熟悉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具备较丰富的行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起草人员完成工程建设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产品标准或团体标准至少两项(含)以上;
2.承担过省级以上工程计价依据编制工作;
3.熟悉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状况,有丰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经验,熟练掌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和信用评价标准;
4.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丰富的工程标准造价领域法律服务和执业经验;
5.在相关专业领域业绩显著,有一定知名度和权威性。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工作;
(五)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各市标准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推荐专家人选,或省标准造价管理机构邀请推荐专家人选,由省标准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向入选专家颁发专家证书。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建设工程标准造价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省标准造价管理机构提供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和制定建设工程标准造价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及相关专业课题研讨;
(三)参与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研讨、论证、审查等工作;
(四)参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评审、解释等工作;
(五)参与人材机价格、造价指数、造价指标等各类工程造价信息的编制、评审工作;
(六)参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查和行业监督检查工作;
(七)承担省、市标准造价管理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密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未经省标准造价管理机构同意,不得以建设工程标准造价专家库成员名义组织和参加活动。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在省、市标准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中,自身存在影响公平、公正原则因素的,应主动申明并提出回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参与省、市标准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活动中有不当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超过2次的;
(三)利用专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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